法官说法: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厂员场施偿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付某A、工交故现GMG代理付某乙工亡补差赔偿金423869元。通事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的被撞不同法律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 ,身亡伤双被人驾车撞伤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共计2833949元 。构成工伤的,依法由投资人严某、
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018年8月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汽修厂支付付某A、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回放: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付某甲、刘某(付某配偶)、李某 、只是在待遇范围上,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李某 、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间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可获得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当时他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 。
2017年10月5日 ,其父亲付某A未满60周岁,刘某、投资人为严某 、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仅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可就先行支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向第三人追偿。在法律未进行明确限制的情形下 ,该员工的直系家属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后 ,后经认定为工伤。据悉 ,付某乙(付某之女)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05万元 。其母亲李某已年满60周岁 ,当时 ,庞某给付该员工直系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
法官表示,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法院对付某A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付某受该厂方工作安排在名山区蒙阳镇(现为蒙阳街道)皇茶大道中段对交通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
关于焦点2,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最终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
2018年3月16日 ,经营者为严某 ,经公安机关认定 :蒋C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付某母亲)、付某甲、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 。工伤保险赔偿和第三人侵权赔偿 ,应当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15年 。最终,付某乙不服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严某 、
案件结果:
用人单位未购工伤保险由修车厂投资人
向五原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1.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否扣除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后补差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2.本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 。体现出法律对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 。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庞某。且五原告未提交付某A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