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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周昆
案情简介: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 ,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当日 ,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后被告向其借款,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 。法院认定 ,
后经法庭调查、原告当庭承认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原告撤诉 。法院亦不予支持 。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年,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并约定了5分利息 ,
法官说法 :
借钱给他人
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
在日常生活中,原、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 ,在借钱的过程中,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庭审质证,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
案件审理 :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 ,2014年11月25日,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将自己的积蓄借给不熟悉的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 。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但无请求力 ,
本案中 ,不惜铤而走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