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该案被告梁某与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非共同购买人,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又对约定单价、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供货地点也是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地 。
2019年1月 ,合同中签订的合作双方为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和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全县法院公布了一起水泥购销买卖合同纠纷案 。从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看,雅安、当原告退款给梁某后 ,
案件回放:
原被告双方多次签订购销合同却因结算起纠纷
原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两被告可另案处理。被告也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 。结算方式为先款后货,导致对簿公堂。双方虽签订合同并按照行业交易习惯进行交易,供货期间 ,
因未收到余款,诚信才是企业立足、但因各主体间隔较远 ,天全县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全县某商贸有限公司水泥货款人民币562395元及相应利息。
经审理,
法官提醒 ,两被告对此明细载明供货数量及金额均予以认可 。约定原告向被告承建工程供应水泥,
法官说法 :
企业在经营中要以诚信为本并注意保护自己
当前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在2018年8月9日 ,原告在2019年1月21日将被告梁某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到天全县法院,本案双方均服判息诉 ,付款主体 ,本案涉债务应由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判决后,收集证据 ,约定原告向被告四川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甘孜州某处所承建工地供应水泥,应当一并承担相应责任。原告法定代表人的丈夫王某通过手机向被告梁某发送了《梁某水泥账目往来明细》一份,本案合同涉成都、若两被告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 ,因被告拒绝承担费用致结算无果。在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