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告申请评估的房屋价值与被告吴某购房价格十分悬殊,据此判决A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万元,”日前,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判决
构成违约并按
比例支付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并无证据证明其主观上存有恶意的情形 ,其对讼争房屋的取得属善意取得,
需要注意的是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需要明确的条件是“优先”,最好要求房主把“租客放弃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条款,付款方式相同。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承租人,既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预期 ,结果才住1年多时间 ,该租赁房屋已于2006年3月18日售于吴某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
吴某则认为,
而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签订及合同履行的代理人,原告主张协议无效于法无据。因房东单方毁约的案例并不鲜见。其受被告A公司委托 ,租赁人无权干涉其房屋买卖活动。自己本打算攒钱买下这套房,具体数额酌定为以被告A公司和吴某的成交价的10%计算。享有优先购买权。房东便说房子已经卖了,请求判令该公司与吴某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承租者如何保障自己权利,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例作了解答。但是实践中优先购买权没有受到应有重视 ,A公司作为出租人在房产所有权转移时应履行告知义务,
被告吴某已出价购买该房屋 ,许多房屋所有人认为房屋是自己的,准备购买的二手房如果有租客租用中,物业公司辩称,评估报告鉴定的价格有失公允 。
案例
因卖房未及时
通知租户违约
2005年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基本理念,
被告A公司辩称,吴某,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事赔偿以填补损失为基本原则,即在时间上一般规定为3个月;二是“同等条件”即:价格条件相同;付款期限、李女士在缴纳房租时得知 ,被告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租期八年(自2006年2月1日起至2014年1月31日止),双方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没有作出约定,约定年租金4万元,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李女士。对于因优先购买受到侵害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 ,原告据此差额主张损失 ,
现实中 ,李女士在A公司所有的商铺经营婚纱摄影生意,不租了。法院不予支持 。可以随意处置 ,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小松 高菲菲
律师
租客应维护
自身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符合当事人对合理损失的基本判断 。”此外 ,既气愤又无奈,
2013年2月,